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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荣纪念专辑被指侵权 (200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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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03-05 14: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午夜星空在 2004/11/12 06:42pm 第 1 次编辑]


                             张国荣纪念专辑被指侵权    作者称文章被盗用
2004年03月05日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四年前的文章被出版社“照搬”到正版VCD内页中
  自由撰稿人李小姐 笔名麻鹊 2000年6月公开发表在某报上的文章,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就出现在正版VCD《张国荣风继续吹》套装的内页里,然而出版商现在也没做出合理解释。
  
  作者:我的文章被盗用
  李小姐告诉记者:从2000年起,她就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在多家媒体上发表影视评论性的文章。2000年6月,张国荣在获得了由CCTV和MTV音乐频道联合颁发的“亚洲最杰出艺人奖”后,李小姐在京城某报上发表了一篇《“荣”光无限》的文章。但去年年底,她却发现该文出现在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一部名为《张国荣风继续吹》的正版VCD套装的内页里,而且没有署名。“在此之前,出版社方面根本没有与我联系过,我觉得这是对我著作权的侵犯。”随后,记者与该报的编辑取得了联系,确认了李小姐的身份。
  在这套VCD中内页的第14页,记者看到,李小姐的那篇文章被完整地复制过来,只是题目变成了“精彩一生荣光无限”。
  出版社:责成制作商处理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了广州音像出版社,主管出版发行的阮先生说:“这套VCD是去年年底发行的,我们只负责发行,是东方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制作的。出版前我们对于内页上的文字没有仔细看,后来东方红的编辑告诉我,文字是由网上下载的,我们已经责成他们进行处理。”当被问及“作为一家出版正版文化音像制品的公司,整天在呼吁打击盗版侵权行为,而你们在出版产品时是否意识到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这位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
  制作商:希望协商解决
  记者随后又联系到了东方红影视制作公司,负责此事的彭先生对记者说:“该产品的策划和包装是由一家策划公司来完成的,具体是哪家公司我们不方便透露,策划公司的负责人也正在与撰稿人李小姐联系,协商有关赔偿的事宜。至于其他情况,无可奉告。”
  律师:可要求赔偿和道歉
  对此,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毕文胜律师表示,《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李小姐是该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即使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李小姐的作品,也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侵犯作者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如何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也作了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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