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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蓝色星光在 2005/11/08 04:23pm 第 1 次编辑]
唐 唐 禁 制 梁 榮 駿 處 理 哥 哥 資 產
東方日報 2003.07.17
張 國 榮 遺 作 《 一 切 隨 風 》 所 惹 起 的 風 波 轉 趨 白 熱 化 , 張 國 榮 的 摯 友 唐 鶴 德 ( 唐 唐 ) 及 張 國 榮 大 家 姐 張 綠 萍 , 前 日 聯 手 入 稟 高 院 原 訟 庭 , 控 告 張 國 榮 的 音 樂 監 製 梁 榮 駿 , 要 求 禁 制 梁 榮 駿 單 方 面 處 理 張 國 榮 生 前 成 立 的 音 樂 製 作 公 司 的 資 產 , 或 代 表 公 司 與 環 球 唱 片 接 洽 。
案 中 第 一 、 二 及 三 原 告 依 次 是 唐 鶴 德 、 張 綠 萍 及 Golden Valley Agents Limited 。 第 三 原 告 是 一 間 海 外 公 司 , 其 本 地 授 權 代 表 人 本 是 張 國 榮 , 但 自 張 國 榮 今 年 四 月 一 日 跳 樓 身 亡 後 , 已 改 由 唐 鶴 德 擔 任 。 第 一 、 二 及 三 被 告 則 依 次 是 Beverly Consultants LTD 、 梁 榮 駿 及 盛 和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原 告 今 次 是 以 個 人 名 義 及 代 表 盛 和 國 際 股 東 而 興 訟 。
要 求 首 被 告 交 出 母 帶
盛 和 國 際 的 兩 名 董 事 分 別 為 第 三 原 告 和 第 一 被 告 , 盛 和 國 際 的 商 業 名 稱 是 Apex Music Production 。 Apex 乃 是 張 國 榮 生 前 與 梁 榮 駿 合 組 的 音 樂 製 作 公 司 , 擁 有 張 國 榮 歌 曲 的 版 權 。 環 球 唱 片 早 前 向 傳 媒 表 示 , Apex 已 同 意 將 張 國 榮 遺 作 的 母 帶 交 給 環 球 唱 片 發 行 。
原 告 入 稟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 阻 止 第 一 被 告 及 梁 榮 駿 未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處 理 公 司 的 帳 目 、 資 產 , 以 及 代 表 盛 和 國 際 與 環 球 唱 片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進 行 任 何 事 。
原 告 要 求 高 院 頒 令 第 一 被 告 , 須 將 所 有 母 帶 及 副 本 完 好 無 缺 地 交 由 原 告 律 師 保 管 、 第 一 被 告 和 梁 榮 駿 要 把 自 張 國 榮 死 後 代 盛 和 國 際 收 取 的 金 錢 存 入 銀 行 , 直 至 獲 第 一 被 告 和 第 三 原 告 一 起 授 權 , 才 可 處 理 母 帶 、 副 本 和 有 關 存 款 。 原 告 又 要 求 第 一 被 告 交 出 盛 和 國 際 的 多 種 文 件 。
原 告 亦 要 求 法 庭 作 出 多 項 聲 明 , 包 括 : 第 一 被 告 及 梁 榮 駿 不 可 單 方 面 管 理 盛 和 國 際 的 事 務 或 代 盛 和 國 際 付 款 ; 張 國 榮 在 遺 囑 委 託 唐 鶴 德 及 張 綠 萍 為 遺 囑 執 行 人 , 他 們 二 人 可 行 使 遺 囑 執 行 人 的 權 力 , 及 可 代 表 第 三 原 告 作 為 盛 和 國 際 董 事 和 股 東 。
記 者 就 事 件 聯 絡 梁 榮 駿 , 但 到 截 稿 前 對 方 仍 未 回 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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