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光无限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360|回复: 3
收起左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ZT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4-03-11 20: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帖子最后由小倩在 2004/03/12 09:41pm 第 1 次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表于 2004-03-11 21: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ZT

哈哈哈~~~好逗哦,说的有道理,顶一下!
发表于 2004-03-12 19: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ZT

晕....我想荣光的居民比一般网友好多了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4-03-12 20: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ZT

下面引用由花儿西西2004/03/12 07:29pm 发表的内容:

晕....我想荣光的居民比一般网友好多了呵呵.....
这个有道理,看了大家登出来的玉照,都是帅哥美女,四六级可以免考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