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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请大家仔细阅读,我们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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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11 18: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2004年6月10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 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 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 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 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 2006年12月27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抵制恶意软件在网上的滥用和传播,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
        第三条:本公约倡导用户至上、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五条:鼓励软件厂商自主创新、自主研发,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软件服务和发展模式,提高软件技术水平。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用户正当权益,改善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第七条:提供软件安装服务时,应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许可,反对强制或欺瞒安装。
        第八条: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反对难以卸载。
        第九条:尊重用户上网选择,反对浏览器劫持。
        第十条:尊重用户上网体验,反对恶意广告弹出。
        第十一条:保护用户上网安全,反对恶意收集用户信息。
        第十二条:提倡公平有序竞争,反对恶意卸载。
        第十三条:倡导良性合作,反对恶意捆绑。
        第十四条:反对其他侵害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等恶意行为。
        第十五条:加强行业沟通协作,探讨有效抵制恶意软件模式,营造以自律促发展氛围。
        第十六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抵制恶意软件的制作和传播。
        第十七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互联网行业和谐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向会员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建议,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模范遵守本公约的自律条款,不制作、不传播恶意软件。
        第二十条: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举报恶意软件。公约执行机构查证核实后,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属于会员单位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公约执行机构向社会公布其名单,予以公开谴责;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属于非会员单位的,可以直接公布其相关信息,由社会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公约执行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机制予以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的修订,须经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十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三条: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五条: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7-07-11 19: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希望大家都能自觉遵守!维护我们的家园!
发表于 2007-07-12 03: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都在严打和河蟹= =|||
发表于 2007-07-12 1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护我们的论坛,希望让外界的纷争不要影响到这里。
发表于 2007-07-12 11: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严格遵守~~~
发表于 2007-07-12 11: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问题真的搞大了
为了荣光
为了哥哥
严格遵守
发表于 2007-07-12 12: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遵守!!

我觉得网上也是要有责任感的,不能要说什么就说什么。我一直这样想
发表于 2007-07-14 09: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恩 支持并遵守
发表于 2007-07-18 22: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这一片净土 哥哥 是我们的 守护神
发表于 2007-08-13 23: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打的不要太严,哎,没什么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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